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每月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此前执行的3500元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6年至今,已经进行了3次调整,分别是2006年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8年从1600元调整到2000元,2011年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此次调整将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第四次调整。
举例说明个税起征点调整对于普通劳动者收入会有怎样的影响。例如:个税起征点调整前为3500元起收,那么李某每月收入5000元工资,其中需缴纳社保个人部分400元,个人所得税应缴纳:5000-3500-400=1100元,按照个人税率表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李某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3元;个税起征点调整后为5000元起收,那么李某每月收入5000元工资,其中需缴纳社保个人部分400元,个人所得税应缴纳:5000-5000-400=-400元,按照个人税率表大于0小于1500元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李某计算后不满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条件,实际为免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个税起征点调整后,在同等薪资水平条件之下,个人纳税额减少,而收入也相应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