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公积金政策一、具有强制性,单位不缴属违法

《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这里所说的“合法权益”,就是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在职职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条例》同时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缴费差别大?隐瞒、降低可举报

各个单位的缴存额确实不尽相同,只要在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办理缴存都是合规的。单位效益好,缴存基数和比例就相对高;单位效益差,缴存标准相对就低。

洛阳市缴存比例为5%~12%,原则上按以下标准:

1、市直、区直机关及所属财政全供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

2、中央、省驻洛国有企业和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10%;

3、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住宿餐饮服务业、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等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8%。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缴存比例可以设定为5%~8%,缴存基数可以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年,待经营状况好转后,须按照正常比例和应发工资数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以公积金中心每年基数调整通知为准。

如果一些单位故意隐瞒和降低职工工资基数,职工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中心将按规定督促单位予以纠正。

三、公积金缴存额度怎么算?

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本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即假设某个职工缴存基数核定为4000元,缴存比例为12%,那么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则为4000×12%(单位)+4000×12%(个人)=960元。

所以只要知道你的工资额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就能算出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