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小果犯***罪、犯强制侮辱妇女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2、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罪,***,***。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与1994年犯***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