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销售行为,以及适用税率或服务类型发生改变等情形,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做出的相应转出处理。

比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了一批货物,但在后续的存储、运输等环节中,这些货物由于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此时企业需要将该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将其从总的进项税额中扣除,以避免重复征税。

再比如,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在后期由于改变用途(如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进行转出处理。这是因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处理。